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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标题:   卫生部“八不准”、四川省卫生厅“五不准”
    发布者: 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   2007-11-06
    公告内容

     

    卫生部“八不准”

    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和制剂。

     

    四川省卫生厅“五不准”

     

    一、医务工作人不准索要或收取病人及家属的“红包”。

    二、不准接受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

    三、不准开单提成,推销药品、医疗用品。

    四、不准推诿病人,无故拒绝诊治。

    五、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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