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医院各科室、各部门: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现将有关年休假条件、程序、待遇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条件:
1、凡我院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满1年、10年、2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外出培训、进修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5、离岗待退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年休假的程序
各科室、各部门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全科室人员年休假。中层干部休假需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三、年休假的待遇
1、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职工年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超劳务费等奖金、奖励。但享受全勤奖。
四、年休假的要求
各科室、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严格按照休假条件,审核休假人的工作年限、资格,工休假时间要在年度内有计划地合理安排。职工要自觉服从科室的安排,在休假前后,切实做好工作的交接,避免给工作造成损失。
五、如国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下发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