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医院制定《关于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规定(试行)》,请贯彻执行。现医院开展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工作,请医药代表于8月23日前按要求向医院集中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4年7月23日
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委员
成 员:党委办公室(行风办)、医务科、国有资产管理科(医学装备部)、药学部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委办公室(行风办),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适用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正式聘请且有企业授权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宣传和推广及外包检验检测服务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制
建立医药代表档案,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药品、医用器械、医用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第三方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机构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
医药代表需每年3月31日前向医院集中备案登记一次。医药代表每年3月31日前向医院党委办公室(行风办)(邮箱:ybyyydb@163.com)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附件1),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交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行风办)将备案登记许可情况回复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需中途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若因开展医疗器械公开市场调研等特殊情况,医药代表可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临时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二)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制
经医院审批同意备案的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发送至指定方式进行预约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价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交至医院党委办公室(行风办)备案,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接待人员、时间、地点回复医药代表,医药代表持身份证、相关证件及材料原件和回复信息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预约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1.预约方式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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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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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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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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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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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byyyy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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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器械、医用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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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科(医学装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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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gzkyz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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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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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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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5941831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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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待部门及人员
药学部、国有资产管理科(医学装备部)、医务科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招标采购办、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现场接待,党委办公室(行风办)全程监督,必要时邀请医院纪委监督。
3.接待时间及地点
药学部: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2个周的星期二下午14:30-17:30;
国有资产管理科(医学装备部):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2个周的星期三下午14:30-17:30;
医务科: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2个周的星期四下午14:30-17:30。
以上安排如有调整,以实际通知为准。各科室接待地点另行通知。
4.接待要求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接待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建立诚信档案
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每年3月31日前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行风办)收集一次登记备案企业/机构医药代表相关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建档登记应包括如下事项:药品、医用器械、医用仪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第三方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机构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机构公章的廉洁承诺书(附件3)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医药代表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本院使用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对违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三)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医院开展业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医院诊室、病房等医疗区域。已备案的医药代表需经预约登记,并审核通过才能在本机构内开展相关工作,未经预约审核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四)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回扣、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若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件:1.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和诚信档案 .doc
2.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
3.廉洁承诺书.doc